因虚假商业宣传 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被罚款44万元

18.06.2021  20:39

  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底标注“降解环保”却不具有降解性能,印制“中国环境标志”的图案却没有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还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场配合调查,对被查封的部分涉案物品进行转移,隐瞒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的事实办理注销营业执照……6月1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公告显示,近日,因虚假商业宣传,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被罚款44万元。

  销售的一次性塑料袋上印制“中国环境标志”的图案,却没有取得认证证书

  2020年11月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373号椰海粮油交易市场南区1栋22号铺面进行检查。该铺面前半部分是南婷玩具店,后半部分是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执法人员发现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现场正在销售一次性塑料袋,其铺面上层仓库储存有75袋(编织袋装)一次性塑料袋,共26种品种规格。这些一次性塑料袋上印有:“盛爱”塑业商标、龙凤降解环保袋、笑脸降解环保购物袋、可回收再生利用三角形图案、PE–HD、环保购物袋、降解环保袋、“中国环境标志”图案等。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在现场未能提供一次性塑料袋检测报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显示,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经营者为曾某林)于2020年8月委托广东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润溢塑胶厂生产了包括上述26种品种规格在内的167袋(每袋大约20公斤)的一次性塑料袋,并运到海口进行销售。外观、标示设计印刷版由曾某林提供,使用的原材料是“高密度聚乙烯(PE-HD)”,采用的生产标准是GB/T21661或GB/T24984。

  “盛爱”塑业商标的持有人是曾某林,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委托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塑料袋标注“降解环保”,而原材料是“高密度聚乙烯(PE-HD)”,不具有降解性能。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在其委托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塑料袋上印制“中国环境标志”的图案,却没有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场配合调查、对被查封的部分涉案物品进行转移

  调查期间,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场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同时,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在涉案物品被查封后一个星期,就对被查封的部分涉案物品进行了转移(总共查封75袋,转移走49袋),并谎称产品已退回厂家。

  此外,2020年11月5日,即案发第三天,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隐瞒了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的事实,将其营业执照注销,并在其提供的答复材料中称其不经营一次性塑料袋产品。经查询企业信息综合系统,曾某林曾于2008年12月因运输一次性塑料杯、2010年9月因销售一次性塑料制品受到原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因为虚假商业宣传 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被罚款44万元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委托生产并销售的一次性塑料袋,其原材料是不具有降解性能的“高密度聚乙烯(PE-HD)”,但是却在塑料袋上印制“降解环保袋”字样。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没有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但是却在塑料袋上印制“中国环境标志”的图案。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的行为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在海南即将实施禁塑规定之际,为了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对其设计、委托生产并销售的一次性塑料袋的性能、质量等做出可降解和获得中国环保标志等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主观故意明显,且案发以后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材料,态度恶劣。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注意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是个体工商户,兼顾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5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因虚假商业宣传,该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月18日依法向海口龙华盛华贸易经销部公告送达《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市监处﹝2021﹞2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6月18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