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11.10.2018  23:5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强化我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从2018年起,省人民政府和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2019年起,县级人民政府要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海南新的战略定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不断优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使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监督。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机制完善和技术支撑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 内容 ,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报告内容、方式和质量要求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含陆地自然资源和海洋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探索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二)报告的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本行政区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本级情况为重点。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专项报告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三)报告的质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本地区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我省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汇总,省人民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三、审议程序和重点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制定审议计划。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第一年,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计划,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在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应根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年度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计划和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相关工作,做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二)明确审议程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要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必要时,也可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应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方式,应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确定审议重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国有资产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3)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党中央和我省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5)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以及支持我省“三区一中心”建设等情况;(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7)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8)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9)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推进公开透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邀请部分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五)健全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

   四、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年度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起草等相关工作;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起草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报告起草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牵头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审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年计划,相应安排对国有资产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 能力 建设,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负责与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适应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需要,结合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高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治理和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