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入院治疗后成植物人 再告医院追讨后续治疗费

09.07.2015  13:15

      【原标题】植物人再告医院追讨后续治疗费 索赔35万余元

      7月6日,作为丈夫符志强的法定代理人,吴女士和儿子小符再次与省人民医院庭审交锋。2013年,本报《海口男子入院治疗后成植物人法院判医院赔偿104万元》一文,报道了省人民医院被判赔偿植物人符志强104万元。近日,他再次起诉省人民医院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2013年的美兰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2004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65岁的符志强曾先后共6次因病入住省医院进行治疗。他在省医院上述6次住院治疗期间,省医院虽然对符志强患有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等症状进行了针对性的治疗,但未对符志强患有高血压病、高血脂症的病情规范使用降压药物,且出院医嘱也不建议患者坚持服用降压药物。经鉴定,符志强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与省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被鉴定机构评为56%,省医院应赔偿符志强的经济损失。经美兰区法院强制执行,符志强拿到了100多万元的赔偿金。

      “根据法院的判决,为辅助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和有关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为此,吴女士和儿子再次帮丈夫提起诉讼,要求省人民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35.5万余元。吴女士告诉记者,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2日,丈夫病情变化先后8次入住海南省中医院治疗,住院时间合计185天。为保持丈夫呼吸道通畅和便于翻身,防止肺部感染和褥疮感染,她先后购置了多功能床、充气垫等康复用品。

      一审开庭中,省人民医院答辩称,符志强在省中医院8次治疗与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符志强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省人民医院已支付伤残残疾补助金等赔偿,根据我国伤残等级鉴定规则,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为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即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后续或康复治疗。而原告自愿采取的所谓后续治疗或康复治疗,所产生的效果只可能出现减轻患者伤残等级的结果,不可能出现加重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结果,因此不应再承担任何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去年11月,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符志强因为持续肺部感染等病状先后8次到省中医院住院治疗,肺部感染是一种常见的疾病,与省人民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驳回符志强的诉讼请求。

      符志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符志强肺部感染等疾病与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经鉴定部门鉴定,该院撤销美兰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7月6日,美兰区法院重审此案。双方围绕着符志肺部感染等病状是否与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关等展开激辩。该案当庭没有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此前报道】海口男子入院治疗后成植物人 法院判医院赔偿104万元

      符志强成了“植物人”

      8月6日,吴美蓉忙着给丈夫符志强翻身,儿子在旁边帮忙,给丈夫注入营养液,依旧没有任何回应,符志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天花板,最熟悉的人已经成为陌生人。“虽然他已经是个‘植物人’,我们也要坚持下去,这是一条生命。”母子俩抹着眼泪,话音却很坚决。

      符志强因病进入海南省人民医院(下称省医院)治疗后成了“植物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省医院赔偿104万余元。6日,母子俩再次到省医院索要赔偿时,仍是分文未获。

      1.父亲入院成了“植物人”大学生儿子因贫困休学一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65岁的符志强曾先后共6次因病入住省医院进行治疗。他在省医院上述六次住院治疗期间,省医院虽然对符志强患有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等症状进行了针对性的治疗,但未对符志强患有高血压病、高血脂症的病情规范使用降压药物,且出院医嘱也不建议患者坚持服用降压药物。

      2012年3月19日,符志强再次因反复头晕伴左侧肢体乏力入住省医院中医科进行治疗。经省医院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脑梗塞;脑出血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之后,省医院对符志强给予扩张血管,改善血液循环,营养修复脑神经细胞及降糖等药物治疗。同年4月3日,符志强表现出鼾式呼吸、嗜睡等意识障碍,左下肢肌张力减低,呼吸气促,瞳孔散大,呈昏迷状态的症状。省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对符志强会诊后,提出转神经外科做气管切开及进一步治疗的意见。同日,符志强转入省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治疗,当日给符志强做气管切开手术和右侧锁骨下深静脉置管术,之后给降压、降糖、抗炎、控癫痫等药物治疗,但病情无明显改善。同年4月6日,在符志强家属的坚决要求下,省医院对符志强停用了丙戊酸钠药物。同年4月29日,符志强病情逐步加重、恶化,生命体征不稳,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情况。符志强的妻子吴美蓉遂签名要求放弃治疗,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

      2012年4月30日至2012年11月期间,符志强先后又到文昌市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南省中医院、省医院门诊治疗。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志强已是植物生存状态。他的儿子小符告诉南国都市报记者,父亲生病以后,因为母亲一人无力照顾,为了救治父亲家里陷入贫困,原本应该读大二的他休学一年照顾父亲。“我们只能通过无息贷款、向亲戚借钱来延续父亲的生命。”小符和母亲含着眼泪说,毕竟这是一条生命,再苦再难他们都要坚持下去。

      “一瓶营养液100多元,只能吃两顿,但是父亲每天要吃六七顿流食。”吴美蓉掰着手指给记者计算费用,为了照顾丈夫她无法工作,该借的钱都借了,现在就只能指望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了。

      2.法医鉴定:患者一级伤残医院过错行为参与度占56%

      2012年6月4日,吴美蓉认为省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发生纠纷,便共同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就省医院对符志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符志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符志强的伤残等级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8月3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琼公平2012医鉴字第14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为省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对符志强早几年就患有“动脉粥样.硬化症”没有作出诊断,有严重的漏诊过错之嫌,且在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符志强患有“癫痫”的情况下,省医院对符志强作出“癫痫”的诊断并对其使用药物,存在误诊、错治的医疗过错嫌疑。此外,省医院在符志强存在进行性脑缺氧、致脑水肿、颅内压增高,且具备做气管切开术指征的情况下,不及时施行该项手术,存在延误诊断、治疗的医疗过错。省医院的漏诊漏治,误诊错治和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符志强已患有严重疾病的病情加重,甚至丧失了健康权,目前符志强已是植物生存状态,省医院的诊疗过错与符志强的损害后果存在重要因果关系。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1、海南省人民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行为;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评为56%;3,患者符志强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伤残。

      3.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104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符志强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虽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省医院的诊疗过错亦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被鉴定机构评为56%,省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符志强人身损害,应赔偿符志强的经济损失。

      2013年1月2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省医院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赔偿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8519.65元。驳回符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为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和有关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可其在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

      省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7月5日作出(2013)海中法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省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符志强的妻儿向记者反映,他们多次要求省人民医院履行赔偿,但至今分文没有拿到。符志强的病还需继续治疗,他们希望能尽快获得赔偿。记者今天在省医院采访了解到,该医院对此终审判决也不服,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如何赔偿要等法院的结果。

      “我们希望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一边申诉的同时,一边支付部份赔偿金,我们实在是耗不起了。”母子俩无奈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