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四名男子帮人取钱 复制银行卡偷走卡内3万余元

22.04.2015  01:26

      原标题:儋州四名男子帮人取钱后复制银行卡偷走卡内3万余元获刑

      轻易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代为取款,反被盗取银行卡信息并偷走卡内3万余元。4月21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结伙作案的孙某等4名男子均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将一张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符某,让其帮忙到ATM取款。符某随后将银行卡和密码转交给曾向自己表达想得到银行卡、信用卡信息的孙某。孙某得到银行卡和密码信息后,立即使用读卡器盗取了该卡信息并复制了该卡。

      2014年1月23日凌晨,孙某伙同黎某、符某、羊某搭乘出租车从儋州市区前往洋浦开发区,谋划盗取卡内钱款。到达洋浦开发区后,羊某戴上孙某提供的假发,在工商银行ATM机上用孙某复制的银行卡将王某卡内30700元人民币取走。后孙某等三人搭乘出租车来到儋州市木棠路口,在此处接应的黎某开车将三人带回儋州市区。

      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ATM上的录像视频将羊某抓获,之后孙某、符某、黎某相继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洋浦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符某、羊某和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某提供他人的银行卡及密码,孙某使用非法设备进行复制,后由黎某提供租车费用,羊某负责取钱,套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0700元,数额较大,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四名被告人中,孙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并亲自伪造银行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符某、羊某和黎某明知孙某欲非法套取他人账户资金而分别提供帮助,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罚金过多为由提出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通过复制银行卡信息盗取卡内资金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段层出不穷,用户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信息,更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轻易交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