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两名工人发生口角“约架” 一人伤残一人被判刑

01.08.2014  13:41

      原标题:工人发生口角“约架”一人伤残一人被判刑

      同一建筑工地的工人,本应互帮互助,却因言语冲突选择“约架”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酿成大错。日前,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东方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的一审判决。

      去年6月底,黄某到一建筑公司打工,被同在该公司务工的陈某嘲讽不会干活,双方因此发生多次口角。7月26日,两人再次发生口角、推搡。双方相约午饭后到附近海边“单挑”。

      据了解,黄某到约定地点后,将啤酒瓶和砖头藏在椰子树旁,同时捡起一根木棍折成两半,将较大一截放在椰子树旁。不久陈某出现后,黄某看到陈某向自己冲过来,遂拿起木棍迎上去将陈某打晕,后被路过的“摩的”司机及时制止。事后,黄某其他工友将陈某送往医院急救并陪同黄某到公安局投案。经鉴定,陈某系被人用硬性钝器打击头部和腹部,导致颅脑损伤和脾破裂,属六级伤残。

      东方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黄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其虽然致人重伤,但完全是为了防卫和由于没戴眼镜视线模糊才误伤,且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改判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海南二中院认为,黄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不但不能冷静、正确处理问题,反而相约打架。黄某与陈某约定到海边打架后,即先行到达约定地点并准备砖头、木棍用于打架。在看到陈某出现后,其立即手持木棍冲上去殴打陈某头部、腹部。上述事实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在客观上又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故其提出的完全是为了防卫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判对其量刑时,已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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