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就要多坐牢? 陵水2名在押人员刑期计算发生错误

02.09.2014  15:41

      陵水县检察院依法纠正2起在押人员刑期计算错误

      近日,陵水县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及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在严格审查及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纠正2起在押人员刑期计算错误案件,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权威,切实保障了刑罚的正确执行。

      今年8月份,陵水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开展交付执行检察中发现,在押人员林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在其刑事判决中错误地将其因同一事由被实际行政拘留的7日折抵成刑期10日,导致在押人员林某的刑期被少计算3日;另一在押人员符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法院在其刑事判决中未将其因同一事由被行政拘留的14日折抵为刑期,导致在押人员符某的刑期被多计算14日。驻所检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及时与案件的侦查单位取得联系,向案件承办人员核实2名在押人员被行政拘留的具体情况,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查及充分的调查取证,确认2名在押人员的刑期计算确有错误,8月19日,陵水县检察院依法向陵水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陵水县人民法院认真进行复核,及时对2名在押人员的刑期错误裁定予以更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

      据了解,陵水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开展日常巡视检察、定期与在押人员约见谈话、及时受理在押人员及家属的申诉、控告及严格审查在押人员的法律文书及档案等多种方式,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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