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补偿费不落实不得征地

29.08.2014  10:16

   海口网8月29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光明 实习生杨苑)近日出台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意见》提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安置区适度布局商业设施

  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加强安置区建设,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政府应足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适度在安置区布局商业设施,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将部分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安置。

  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补偿费不落实不得征地

  实行留用地或留物业安置。开发建设比较成熟的地区,市县政府可将部分商业用房、商业铺面安排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用于出租、经营。

  实行换地安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在农村集体存量空闲建设用地较多的地区,将零散村庄用地归并、集中,把腾退出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规划区中位置较优的地段,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实行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被征地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可将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后剩余的征地补偿费入股。

  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各市县应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