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合同个人信息、侵占公司373万余元…海口一二手车销售经理被判刑
男子夏某私自出售公司车辆、伪造购车合同侵占公司款项,其近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退赔侵占公司的资金人民币3739690元。
2016年5月,男子夏某与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到该公司担任二手车部销售经理一职,负责公司二手车的收购、保管、销售业务。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夏某因自己的生意经营困难需要资金,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公司所有的22辆二手车出售,所得款项由买车人打入夏某借用的沈某、胡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为了躲避公司的回访,夏某还将合同中买车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篡改,并以租车或借车冒充的方式躲避公司的例行盘点。经核实,该22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214690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夏某多次向公司谎称有人要卖二手车,并伪造合同由其经手进行收购,公司信以为真,依照夏某伪造的9份合同将9辆二手车的购车款打入夏某控制的胡某、从某、谢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9辆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525000元。
以上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3739690元,夏某用于填补其私自售卖、虚假收购车辆所造成的资金漏洞以及用于其自有公司的经营周转。
2019年11月19日,夏某到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庭审中,夏某辩护人辩护称,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373969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夏某系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有理,应予采纳。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