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小孩疑吃肉松饼上吐下泻发高烧 家长举证维权难

10.03.2015  20:25

      原标题:家长投诉:吃肉松饼发现黑色点状颗粒

      小孩上吐下泻发高烧家长维权难

      8日上午,海口市民庞先生在海甸岛三西路如意超市内购买了一大包肉松饼,其1岁的儿子在吃的过程中,发现肉松里面有黑色点状颗粒,随后便出现了上吐下泻和发烧的症状,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厂家对此表示,如果证实小孩是因为吃肉松饼而发病,愿负全责。目前,海甸岛食药监所已介入调查。

      吃肉松饼发现异物

      据庞先生介绍,8日上午8时多,他在海甸岛三西路的如意超市购买一包散装的肉松饼,花费27元。拿回家后,他打开吃了一个,儿子也打开一个吃了起来,但儿子只有1岁3个月,只吃了半个肉松饼,庞先生的妻子看到剩下半个肉松饼就拿过来继续吃,这才发现肉松饼里面有一个黑色点状颗粒,其形状像是“老鼠屎”。

      “当时想让儿子吐出来,可怎么也吐不出来。”当天中午,小庞就出现呕吐和腹泻的状况,不久之后还出现了高烧症状。3月9日,小庞还处于低烧状态。

      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

      如意超市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肉松饼是从海南锦州食品有限公司进的货。当天中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刘先生赶到如意超市,表示这些肉松饼都是通过正规途径进货的,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是因为吃了这些肉松饼而导致生病的,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当天,海甸岛食药监所执法人员也前往现场调查,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两个肉松饼,打开包装并没有发现异常。

      截止9日19时,庞先生无奈地表示,“当天我带儿子去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商家让消费者提供吃了肉松饼导致发病的证据,我该如何提供这些证据,又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