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岂容如此“葫芦案”

19.05.2016  11:40

  日前,一名叫陈俊杰的湖南籍男子向记者爆料,称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冒用者还在广东番禺因抢劫被判了三年刑,现在冒用者已刑满释放不知去向,但他的户籍资料上却记载了这个犯罪记录。

  (5月17日《法制晚报》)

  如果陈俊杰的爆料信息属实的话,那么这一被成功“冒用身份信息”的司法案件,无疑显得极其荒唐、匪夷所思得令人难以置信。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作为无辜者的陈俊杰,被平白无故背负了犯罪的恶名和相应犯罪记录,更意味着,尽管犯罪分子早已“刑满释放”,但这起抢劫案件的一个最基本最基础的事实——“抢劫犯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什么”,其实一直都是一笔糊涂账,实乃一起充斥着一连串低级糊涂错误的“葫芦案”——犯罪分子不仅真实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地“被抓、被判”,而且最终糊里糊涂地“服刑、刑满释放”……至始至终,办案机关甚至都没搞清楚“抢劫犯究竟是谁”。

  面对这样“葫芦案”,人们显然有理由强烈质疑并追问:在该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司法部门怎么可能、应该犯下如此荒诞而低级的错误,并且“一错到底”地得不到及时纠正?如此低级错误都能发生,还有什么错误是不可以发生的?众所周知,刑诉公诉案件必须“验明”犯罪嫌疑人“正身”。而且,从爆料信息来看,司法机关要想查清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事实上也根本没有任何难度,如“监狱中服刑犯人的照片,与本人户籍档案中的照片明显不一致 ”。

  这种背景下,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仍能顺利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竟然一路畅通无阻地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刑诉环节,一直未被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时察觉,岂非咄咄怪事?很明显,之所以会发生如此怪事,如果相关司法部门不是涉嫌故意徇私枉法,那也难逃明显的“玩忽职守”渎职嫌疑。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构成玩忽职守罪。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竟能一路顺利过关,以至于让构成“最后一道防线”的“侦查、起诉、审判、服刑”等各个司法环节集体失守,那么这样的“葫芦案”,显然不仅严重损害对被冒用身份者的权益,也是对司法所捍卫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极大亵渎、羞辱。因此,对于上述“葫芦案”,不仅要尽快纠正相关身份错误、还被冒用者一个清白,并同时追查冒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而且必须进一步彻查严究背后相关司法部门和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