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27.09.2017  10:04

跨区域集中管辖、“三合一”归口审理、统一司法鉴定、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我省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
司法“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吴春萍 方茜

  “看,这一片林地已经重新栽了树苗。”今年8月12日上午,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王兵来到该县黎安镇岭仔村,检查村民林某帅补种树木情况时,当地村民向她介绍说。

  原来,林某帅为种植辣椒,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陵水黎安镇岭仔村西瓜坡林地砍伐林木。今年6月28日,陵水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判处被告人林某帅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同时责令林某帅及其家属补种2000株木麻黄树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果验收不合格,林某帅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期。”王兵告诉记者。

  这是我省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以来,陵水县法院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启用“三合一”审判机制,判决的一起破坏林木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生态环境资源是海南的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海南时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国率先提出了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中央“绿色发展”理念,就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布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海南法院从司法为大局服务出发,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结合司法改革试点需要,于2016年7月启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实行跨区域提级集中管辖

  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依法行政和审判公正

  去年8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盗采稀土案,12名被告被指控在4个月内盗采稀土50余吨,并造成了较严重的环境破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不法分子何以疯狂盗采4个月之久?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通执法震慑力度不够、地方保护等问题亟待反思。

  去年7月,改革启动以来,省高院部署开展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在省内五大河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由海口中院、海南一中院、海南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县法院等5家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解决了跨区域案件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有利于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弊端,促进依法行政和审判公正。

  与之相区别的是,针对自然保护区,我省实行了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制度。2016年9月,海南鹦哥岭、霸王岭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揭牌,其一审案件由海南二中院专门管辖。

  据了解,海南环保任务较重的地区大部分处于中西部偏远山区。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对部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数量较多且分散在山区的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可能存在着以罚代刑情况。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环境资源纠纷容易陷入‘作案—查处—罚款—继续作案’的恶性循环之中。”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曲永生说。

  巡回法庭的设立,让审判工作重心得以下移,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截至今年5月20日,省二中院鹦哥岭、霸王岭两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已受理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0宗,一批环境资源刑事被告人被处以刑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情况大幅度减少。

  建立全省统一司法鉴定机构

  环境损害鉴定有专业技术支持,环境资源审判效率极大提升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案件存在着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人民法院存在着鉴定委托难,鉴定周期长、鉴定意见水平不高等难题,成为制约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顽疾。

  比如环境污染案件,诉讼过程需对是否存在污染、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等问题进行鉴定,而一般的鉴定机构无力完成。更有甚者,受各种利益“牵制”,还可能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截然不同的现象。

  “许多案件因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法院难于确定环境损害致害原因和损害责任,公众的环境权益难以保障。”曲永生表示。

  同样,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也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拿水流污染来说,污染源在哪里、是否有多个污染源,让普通群众取证,几乎不可能。对此,省政协委员、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薇也表示:“一个环保官司打下来,当事人得到的赔偿款可能还不够调查、取证、请律师付出的成本。

  今年3月,受省委委托,省高院牵头14个厅局单位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起全省统一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等17家鉴定机构,以及污染物性质鉴定等九大领域的298名专家成功入选。

  这一做法改变了以往多头、分散管理的现状,将鉴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解决委托难、周期长、意见不统一等问题,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环境资源诉讼制度。今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就是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了被告人袁某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并以此定罪量刑。

  “有了统一的环境资源损害鉴定机构及专家名录,使得环境资源纠纷有了明确的、发生效力的专业技术支持,可以防止各机关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证据材料采信方面的相互推诿,极大提高了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效率。”曲永生说。

  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

  不再“一判了之”,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今年1月,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全省法院试行环境资源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后的首例环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鹿某、邢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罗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分别判处鹿某、邢某、罗某有期徒刑11年、7年和10年。

  和全国一样,长期以来,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分散于不同审判业务庭,不利于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为此,我省法院大力推进“三合一”归口审理,由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据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庭由资深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官组成,形成了这类案件审理的集聚优势,能够综合考量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妥善审理环境资源三类案件的交叉问题,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形成环境资源司法立体保护效果。

  改革效果是明显的。去年7月至今,省一中院、省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受理各类案件1880宗,其中民事案件1658宗、行政案件18宗、刑事案件129宗。“法院对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环境资源破坏者进行刑事制裁,加重其违法成本,能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孙薇表示。

  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我省法院还探索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裁判。今年8月2日,省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责令李某按期履行完毕其与临高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

  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裁判中,海南不是第一家,但以往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此次改革中,海南法院自加压力,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承担了修复工作中的考核考察任务,并将修复工作与判决的执行挂钩,提高了修复工作的强制性。

  下一步,我省法院将进一步拓展多元化担责方式,实行诉前禁止令、引入“以劳代偿”方式等,使修复性司法落到实处。

  改革永远在路上。“海南法院将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认真总结改革一年多来的经验,以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保护好海南的绿水青山!”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治良说。

  (本报海口9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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