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社厅取消部分无谓证明和手续 方便群众办事

03.08.2016  21:41

  海口网8月3日消息 (记者陈敬儒)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取消工伤职工康复、旧伤复发、异地居住就医和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时的单位意见和盖章手续;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近日,省人社厅制定了《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实施方案》,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

  将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

  《方案》提出,探索“告知+承诺”办理模式,由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在综合服务机构推行“一站式”服务,逐步将分设的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积极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面向大型企业、学校、乡镇、社区等服务对象聚集区主动开展延伸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校验核对,促进公共服务业务协同,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

  取消部分无谓证明和手续

  《方案》明确,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取消工伤职工康复、旧伤复发、异地居住就医和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时的单位意见和盖章手续;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方案》要求,要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情况出现; 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