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院建议法院取消一名未退赃金融诈骗犯减刑资格

28.03.2016  11:44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加强对“三类罪犯”退赃监督,近日,通过审查减刑案件材料和调查核实,发现票据诈骗罪犯何某某诈骗所得赃款没有退赃,且没有免除退赃义务的法定情形,建议法院取消其减刑资格,最终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何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今年1月,正在服刑的何某某申请减刑,执行机关根据其在改造期间的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该院在审查相关减刑材料时,发现该犯票据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88820元没有退赃,经对该犯赃款去向、罪犯狱内消费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调查了解后,没有发现其具有免除退赃义务的法定情形。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何某某在服刑期间未主动退赃,未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且不存在免除财产刑或退赔义务的情形,对何某某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并建议法院取消罪犯何某某的减刑资格,最终法院裁定不予减刑。(撰稿: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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