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5.11.2015  20:22
琼工发[2009]43号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会企事业 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基层工会、省总直属企事业单位:
      《海南省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总工会                                                               2009年6月19日

海南省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6月19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工会工作发展需要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所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海南省总工会(以下简称省总工会)设立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是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省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省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批各级工会和省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资产经营、管理和处置事项。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设立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监管范围内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3、按上级工会授予的权限,审批、审核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4、审核、审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5、对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资产收益进行考核,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6、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对文化宫、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的考核,应吸收业务指导部门参与,进行综合评价。
      7、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协调工会企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省总工会根据全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全省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各级工会应当认真执行省总工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具体规定。各市县、省产业(系统)和省直基层工会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具体规定须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同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本地区和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并向本级工会报告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状况。
      第九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资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招商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会资产、相关资产和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收购非工会资产、与工会系统外单位进行资产置换、接受工会系统以外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时,应当对相关非工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向本级工会独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派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状况。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逐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避免法律纠纷,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企事业单位资产状况。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五条 省总工会对各市县、省产业(系统)和省直基层工会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各级工会须报省总工会审批的主要有两项:一是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 (包括无偿划转)、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二是各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达5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5年以上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对于各级工会报批的事项,由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后,报省总工会审批;或由省总工会授权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审批。
      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事项,由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 在第十五条规定的省总工会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经营以及处置的权限及其规定,由各级工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一)工会独资企业章程;(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企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与决算方案、工资分配方案;(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置换事项; (五) 企事业单位工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委托租赁等事项;(六)企事业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七)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凡属于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的重大事项,按该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其它事项的审批,由本级工会依据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省总工会建立工会企事业发展资金。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全国总工会或财政拨款;2、省总工会拨款;3、社会赞助;4、其它。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全省工会企事业以及现有企事业单位的更新改造等。

第四章 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和工会利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策失误、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下级工会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重大事项,应当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省总工会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