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发布香烟广告 海口一公司被处罚款20万元
26.06.2021 13:36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但有一些企业却是将相关法律置之不顾。近日,因在公司门面外墙上发布烟草广告,海南友捷实业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0万元。
据介绍,今年1月1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线索显示,海南友捷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门面外墙LED电子屏幕上滚动发布内容为“友捷实业有限公司中华南京钻石”等烟草广告。
2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海南友捷实业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在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首层公司铺面外墙发布烟草广告,广告内容为“中华金短支、中华金中支、南京九五细九五、钻石一品荷花软荷花”,门店招牌为椰海金叶,友捷实业有限公司。LED屏幕的面积为长4mX宽0.5m。广告设计、制作者、发布者均为该公司,无广告费用。广告中使用烟草制品名称中华金短支、中华金中支、南京九五细九五、钻石一品荷花软荷花等。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为,海南友捷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首层公司铺面外墙上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烟草广告,广告中使用烟草制品(中华金短支、中华金中支、南京九五细九五、钻石一品荷花软荷花)名称,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海南友捷实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26.06.2021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