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24.05.2014  19:35

 琼商务机电[2014]145号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现就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一批申报,下同),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第二批申报,下同)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其中第一批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第二批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中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请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做好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联系人: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雷振宇,电话:65316932,省财政厅企业处林秀彬,电话:68533706。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将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到省商务厅(一式二份)省财政厅(一式一份),同时提供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第一批申报工作,在两部正式文件下达之前,已根据商务部预通知于2014年4月28日前完成;第二批申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关的文件资料可到网上查阅和下载(网址:http://jdc.hainan.mofcom.gov.cn/)或者电话咨询省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联系人:雷振宇,联系电话:65316932,传真:65343814,邮箱:65343814@163.com)。

    (四)申报材料要严格按要求使用标准格式,并按顺序装订,电子数据一定要使用下载的电子表格并刻录成光盘写上企业名称。

附件:1.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9日

 

附件1: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

附件2: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来源:( 海南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