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实践比入法更加复杂

26.11.2014  13:00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11月25日《新京报》)。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在这样的时点上,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有着特别的意义。我们希望并且相信,家庭暴力会引起更多重视,家暴入法会极大地促进夫妻、家庭、社会和谐。但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反家暴实践远比入法还要复杂。

  作为一个概念,家暴出现没有多长时间;作为一种行为和现实,家暴早已有之。过去家暴只被视为家庭矛盾,一般不被重视,即便诉之于有关部门,也会遭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在很多人看来,家暴行为是落后时代的标志,是野蛮人物的专有,随着社会进步,教育程度的提高,家暴会慢慢消失。事实并非如此。

  近年来,一个出名的家暴事件,应该发生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身上。这一事件的发生,突然之间让人发现,原来家暴并不遥远,原来家暴与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一个人的知识素养,并没有必然关系。并不是说社会进步了,个人读书了,就不再产生家暴了。

  家暴为何会发生?说起来原因太复杂了。大致讲,有着男尊女卑的历史原因,有着素质不高的个人原因,也有着约束不够的社会原因。而从家暴的形式上讲,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普遍认可的理论成果,除身体暴力外,家庭暴力还包括经济控制、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再从家暴的发现几率上讲,面对“房间内的矛盾”,多数人小则忍之拖之,大则向亲朋好友倾诉,再进一步则向妇联和单位反映,除非到了极端,很少有人想到报警,通过法律来解决。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发现很难……面对这些特点,显然不是家暴入法就能解决问题的。

  同样是家暴入法,在发达国家可能效果更好一些,但在中国,由于社会传统和家庭观念不同,起到的效果就可能弱一些。每一种文化,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对于社会传统和家庭观念,不能简单贴上好与不好的标签。法律作为调节手段,也有尊重传统的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文化的支持与配合。在这一背景下,在寻求法律手段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推进社会文明和个人素质的整体提升,培养新型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当下,特别要改变三个认识:一是家庭暴力只是“舌头碰到牙”,是难免的事;二是“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过日子;三是“家丑不可外扬”,家暴不应公之于众,不能诉之于法。

  家暴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谁也不能保证家庭成员之间不会有冲突发生,而要制止家暴,道德自律和家暴入法同样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家暴入法只是一个开始,如何更好发挥法律作用,如何构成新型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是摆在社会面前的更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