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至霸王岭旅游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11.10.2014  11:52

关于批复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至霸王岭

旅游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由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至霸王岭旅游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至霸王岭旅游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昌土环资〔2014〕181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至霸王岭旅游公路工程位于昌江县叉河镇、七叉镇,起点位于G98环岛高速叉河立交互通处(AK0+000),终点接县道X705与黑岭山公路交叉处(CK24+984),全长27.152km,包括A段(AK0+000—AK1+110)、B段(AK1+110—AK11+518)、C段(CK9+350—CK18+360)、D段(CK 18+360—CK24+984)四个路段,其中A段改造路面1.1 km,拆除已损坏原混凝土路面,重新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12m,二级公路,双向两车道,设计行车速度60km/h;B段新建公路10.408 km,路基宽度12m,沥青混凝土路面,二级公路,双向两车道,设计行车速度60km/h;C段维修利用X705县路9.01km,处治、修补原混凝土路面并加铺沥青路面,四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20km/h;D段维修利用X705县路6.624km,整修边坡、挡墙,改造排水设施,维修护栏,沥青混凝土路面,四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2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大桥1座、中桥5座、互通立交1座、分离式立交1座、涵洞34道、平面交叉14处等。该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旅游公路发展规划,选址符合昌江黎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了项目用地意见的复函(昌土环资函〔2014〕157号)。大广坝水利水电二期(灌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叉河至霸王岭旅游公路上跨昌江干渠的复函》(琼水电指挥部函〔2014〕40号),同意昌江干渠已箱涵方式下穿该工程。粤海铁路有限公司《关于叉河至霸王岭旅游公路下穿西环铁路的复函》(粤海总工函〔2014〕132号),同意该工程下穿海南西环铁路。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依法完善工程用地、占用林地手续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AK0+000—AK5+000)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二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工程(AK5+000—CK24+984)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一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公路跨越石碌河、昌江干渠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工程所在区域的昌化江河段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公路沿线两侧声环境质量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的有关规定,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沥青烟气、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工程景观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应尽可能与区域环境景观相协调,优化立交、桥涵、边坡防护等景观建设,确保与周边生态环境、区域景观协调和谐统一。

(二)加强对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的保护。进一步优化道路选线方案,工程选线应避让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采取低填方、浅挖方的路基方案,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和林地,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公路经过两侧农田路段,应采取设置挡墙、护坡、砌石护脚等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农田的影响。科学合理设计取土场、弃土场、拌和站、预制场、施工营地及施工便道等,对取土场、弃土场进行合理选址,尽量选用非耕地、非林地作为临时占地。工程施工须先将表层土收集、保存,以便覆土还耕或作为绿化用土。桥梁、涵洞的设计要充分考虑防洪要求和农业灌溉的需要,确保满足排洪防涝和灌溉功能。

(三)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施工过程中,应对道路经过的坎头村、老烈村、万鼎村等噪声敏感区路段的临路一侧设置临时声屏障,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午间、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合理选取车辆运输时间、路线,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及维护,防止噪声扰民。对坎头村、老烈村、万鼎村等噪声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采取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安装通风隔声窗等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积极配合昌江县政府和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公路沿线土地使用和建设布局。公路两侧要保留一定间隔的交通噪声防护距离,在公路沿线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四)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工程动工前应对道路用地范围内保护植物海南巴豆进行异地移植保护,严禁砍伐或破坏野生保护植物和捕杀野生保护动物,不得砍伐或损坏征地范围之外的林木,将可利用的植物进行移植,用于道路绿化建设,减少林木砍伐数量。优化工程土石方平衡方案,原有道路混凝土废碴、沥青废碴、施工弃土等尽可能综合利用,利用不完的部分运至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场所进行处置。工程施工时,路基应分区段开挖和填筑,施工便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尽可能减少对地貌扰动。施工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避免雨季作业,并配备塑料膜、苫布等遮盖物品,施工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取土场、弃土场设置边坡、挡土墙和排水边沟,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便道、预制场、取土场、弃土场等及时进行清理平整,恢复植被或耕地,减少水土流失。

(五)加强地表水体水质的保护。道路跨越石碌河、昌江干渠等桥涵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尽可能安排在枯水期或平水期施工,设置临时排水沟、隔油池和沉淀池,不得在昌化江、石碌河、昌江干渠防护范围内设置料场、废弃物堆放场和施工营地等,将施工泥渣及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施工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六)严格控制粉尘和沥青油烟污染。路基施工应及时分层压实,严禁大风天气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合理布置预制场、材料加工场、堆放场等,预制场、材料加工场、堆放场等选址尽可能布置在工程永久用地范围内,并远离居民区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减少粉尘对环境敏感点影响。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严禁超载,避免沿途洒漏。使用商品混凝土、沥青,减少粉尘和沥青油烟对环境造成影响。

(七)做好道路绿化、美化工作。合理选用本土适宜物种,慎用外来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因地制宜地在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等植物,发挥其降低噪声、吸尘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八)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强化运输危险品车辆管理,道路跨越石碌河、昌江干渠的桥梁应建设防撞等设施,加强运输危险品车辆管理,设置应急机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程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制定污染监测、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九)道路动工建设之前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你局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与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工程规模、选址选线、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你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建成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