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男子去世离家多年的妻子讨抚恤金 一审获法院支持

14.07.2014  19:46

      原标题:丈夫去世离家多年的妻子讨抚恤金

      当事人的主张获一审法院支持

      “3.8万元抚恤金用来料理弟弟后事只剩4000多元,虽然所有费用都没发票,但一审法院只支持部分,判决返还2.5万元给离家十多年,弟弟去世后突然回家讨要抚恤金的弟媳。叫我到哪拿钱给她啊?”家住乐东黎族自治县乐光农场的吴亚兰无奈地说。目前,不服一审判决的吴亚兰已经上诉。

      吴亚兰说,2013年5月2日,他的弟弟吴某弟在乐东金江大酒店保安宿舍楼梯口处摔倒受伤后,被送往乐东人民医院抢救。2013年5月7日,弟弟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父母早已去世,妻子邢某妹2003年带着弟弟的儿子小邢外出打工后,一直没有回家。弟弟去世时,她这个做姐姐便负责料理弟弟的后事。由于她家也不富裕,料理弟弟后事大部分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后来,她到相关部门领回弟弟的养老保险金、高温补贴、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45980元,扣除自付医疗费等后,还剩下下3.8万元,还了借来办理后事3万多元后,只剩下4000多元。

      2013年7月,离家十多年的弟媳邢某妹突然带着侄子回家,并讨要抚恤金。吴亚兰对弟媳说,虽然她带着侄子离家十多年了,但侄子还是吴家人,她愿意将料理后事剩下的4000多元返还给她。但弟媳邢某妹却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3万多元抚恤金等费用。

      对于弟弟去世后,自己取回3.8万元抚恤金、工资、养老保险等费用,吴亚兰没有异议。但她认为,办理弟弟后事时,她招待前来送别的亲戚朋友餐费以及安葬弟弟等费用就花了3万余元。当然,这些费用都没有发票,只有经手人所写的收据。庭审期间,尽管吴亚兰向法庭提供了医院的相关证明、借款收据以及办事弟弟后事经手人所收取费用的收据。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费用不是正式发票,不予认定,但买棺木费、石碑费、移尸费、购买衣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2014年5月,乐东法院一审判决,吴亚兰应返还邢某妹及侄子小邢25922元。

      接到判决后,吴亚兰说,所有费用都没有发票,但法院只认定部分收据,不符合事实。而且,按当地风俗习惯,家里有人去世后,亲戚朋友来送行时,总得招待人家吧。这样,仅这些费用她就花了8000多元,且弟弟在医院的冷冻费、请人运尸体上山费用等费用法院并不支持。目前,不服一审判决的吴亚兰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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