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 《 海南省林业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 的通知
琼林办〔2014〕86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林区、林场、保护区:
规划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经济实体提高发展效率的重要措施。实现海南绿色崛起的重要前提是做好科学规划。
为加强林业规划编制管理,促进林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海南绿色崛起,省林业厅制定了《 海南省林业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海南省林业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 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林业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经济实体提高发展效率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林业规划编制管理,使林业规划编制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林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规划,是指组成林业规划体系的全部规划。
第三条 全省林业规划编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业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
海南省林业厅(简称“省林业厅”)机关各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送的省级规划编制计划,经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列入省林业厅年度工作计划。特殊原因需要计划外编制的规划,由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编制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林业规划信息库。
省林业厅有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1名联系人,按照要求每半年(分别在6月20前和12月20日前)向省林业厅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简称“计资处”)报送规划信息。规划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已实施的规划的报批及实施进展情况、未实施的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进展情况、规划编制计划等。规划信息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经批准的规划,还应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一并送计资处。
第六条 计资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林业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林业规划体系
第七条 林业规划按照功能划分为林业专项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
林业专项规划分为林业发展五年规划和林业行业专项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
第八条 林业发展五年规划是全省或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林业行业的具体化和延伸,是上级林业专项规划的具体化和延伸,是全省或各市县林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林业行业专项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依据。
省级林业发展五年规划由计资处负责组织编制;市县林业发展五年规划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林业行业专项规划是在全省或各市县范围内、以林业行业内部重要领域或重要地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省或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上级林业专项规划和本级林业发展五年规划的具体化和延伸。
第十条 省级林业行业专项规划由省林业厅各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规划主要内容涉及2个以上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工作职责而难以确定编制部门的省级林业行业专项规划,由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或者由分管计资处的厅领导确定其中1个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县级林业行业专项规划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单位发展规划是指省林业厅直属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等单位自身发展规划。
单位发展规划可以参照林业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章至第八章所称规划未做说明的,是指林业专项规划,不包括单位发展规划。
第三章 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前,应当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批准机关、编制工作组织方式和规划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案。非财政预算单位,应当积极筹集资金,做好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经费未落实的,不开展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具有规划编制能力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规划。按规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单位)编制的规划,不得自行编制。
第十七条 委托编制省级规划,编制经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编制经费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组织编制规划的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原则上应当考察至少3家潜在承担单位,报厅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签订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简称“规划编制合同”)。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规划编制全部费用,不得超过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省级规划的规划编制合同文本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业务部门(或直属单位)商被委托方起草,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厅长审定。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应当体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精神。
第二十一条 规划编制合同价款应当分3次支付:合同生效后预付价款的30%;规划通过论证后支付价款的50%;受托方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后,支付价款的20%。
规划编制合同生效后,需要变更或完善合同内容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 规划起草
第二十二条 规划起草前,应当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的重要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
项目论证的重点是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效益、建设用地、投资来源等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全省或各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发展目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
第二十四条 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原则、目标、任务、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应当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单位在规划实施中的具体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划衔接和论证
第二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条 规划衔接遵循专项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厅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或单位)意见。各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据自身职能以及自身负责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提出与该规划协调衔接的书面意见。不同规划之间同一时期、同一口径的有关指标数据(特别是森林覆盖率、天然林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造林面积等数据)不得矛盾。
第三十条 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即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其编制有关规划进行衔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住房建设部门与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规划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范围的重要规划,应当征求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等形式,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第三十二条 规划草案形成并完成第三十条所要求的程序,据以修改补充后,应当召开各业务部门参加的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研究审议。
省级规划草案经审议并进行修改后的,经分管组织编制规划的业务部门(或单位)的厅领导、总工程师和分管计资处的厅领导阅审后,报厅长审示;市县级规划草案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示。
第三十三条 经厅长审示同意的省级规划草案,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示同意的市县级规划草案,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深入论证。
总工程师、分管组织编制规划的业务部门(或单位)的厅领导和分管计资处的厅领导,以及各业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省级规划专家论证会。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1/3。
应当正式发函邀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应当组成专家组,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家论证会后规划报批前,应当及时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 规划报批
第三十五条 规划报批应当报送规划草案,并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还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未经衔接或未经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批。
第七章 规划备案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规划批准并印发后,应当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实施。
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内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八章 规划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可以自行进行规划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规划评估。
第四十条 编制机关自行进行规划评估的,负责组织规划编制的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第四十一条 规划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的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修订。
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林业专项规划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修订后的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省林业厅有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级林业五年规划有关内容,适时将省级林业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和评估意见报送计资处。
第四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