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科技专项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11.04.2022  21:07

  近日,海南省科技厅印发《海南省科技专项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以及委托专业化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审核审查、收藏管理、开放共享工作。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保障条件、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重点研发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等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应当描述研究工作全部过程、细节和结果(包括经验和教训),以数据、图表、照片等充分展示所做工作,符合一定规范和标准。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另外,含有子课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统筹组织撰写科技报告;各课题不单独撰写科技报告。

  《办法》还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时限等。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年(含2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年(含3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年(含5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在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方面,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根据分级分类手段,通过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条件方面,科技报告相关工作费用统一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省科技厅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对提交的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