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4.08.2015  10:09

琼国资办〔2015〕52号

委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贯彻执行。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委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委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指对委机关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是委机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委机关经济活动秩序的重要手段。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委机关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委机关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公务卡使用与管理、因公借款、资产管理、财务报告、财务人员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委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和“三定”方案,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委机关的银行账户和经费收支。各处室不得另设银行账户和“小金库”。

  第六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处室各项经费的预算和开支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委机关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办公室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机关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合理编制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审核汇总和报批。

  财务预算一经审批同意,要严格执行预算,办公室应及时将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各业务处室。

  第九条 各项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支出,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 按规定编制决算,加强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三条 委机关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分项核算,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在单位隐瞒、坐支或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各项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执行,呈委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

  委机关各项经费开支,必须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3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根据授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单笔票据超过3000元的支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支出。需经过招标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程序

  1. 经办人和证明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上签字。

  2. 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送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

  3. 财务人员对报销票据进行审核。

  4. 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委领导按管理权限审批。

  5. 送会计核算站办理。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审核手续

  经费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并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确认。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1. 出国费。出国费报销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8号)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出国培训审核文件、对方邀请函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确定。

  2. 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按照《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政府购买公务机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飞机票票款和住宿费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报销差旅费应附经委领导签批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相关批件,并一次性报销因出差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将一次出差的费用分多次报账。

  3. 会议费。会议费报销按照《海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原则上应转账支付,特殊原因不能转账支付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会议费应附(1)领导批件;(2)会议通知文件;(3)会议费预算审批单;(4)酒店开支明细;(5)参会人员签到表;(6)如有请专家授课培训,需支付授课费的,还要提供专家领取课酬的签名表。凡超出审批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

  4.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应坚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311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5〕47号)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坚持反对铺张浪费行为。来宾需接待时,经办处室应编制“公务接待呈批单”,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公务接待原则上应在定点饭店安排,并通过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公务接待费应附正式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消费清单。超标准接待的费用不予报销。

  5. 车辆保险、维修和加油费。委机关公务用车全部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制度,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公务用车维修应先经机关车辆管理人员认定,再行到定点厂维修。因到省内各市县办理公务确需购买燃油或维修车辆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方可按规定报销。

  6. 办公用品购置费。委机关应集中购买办公用品,且必须符合工作需要及节约的原则,由委办公室根据各处室提出的要求集中采购。各处室也可根据需要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外的办公用品,但应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购买票据和明细表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审核和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实物购入后必须办理出入库登记,报销采购费用时必须附入库登记单;属于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统一登记,管理。

  7.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报销应按规定,附经委领导审批的批件和相关凭证。

  第六章 公务卡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委机关的公务支出,除按规定使用银行转账结算外,个人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形使用现金结算的,经办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因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报销还款,误期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财务人员耽误的,由财务经办人员赔付。

  第七章 因公借款

  第二十一条 实施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确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说明借款事由和借款金额,经处室负责人审签,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借的公款,应在公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前次借款未还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

  第二十四条 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办理私事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委机关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委机关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购置、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委机关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终,财务人员应会同会计核算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委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由省国库支付局指定核算站的会计人员担任,根据会计准则设置委机关会计账簿,按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委机关内部设置财务报账员职位,职责是负责协调编写委机关经费预算,协调、安排财务日常工作;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并认真执行;负责对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按程序办理报账业务;负责管理、领用和保管单位备用金,定期核对备用金、公务卡及其他往来款项;负责及时清理机关借款及其他往来款项;每月、每季度向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汇报预算执行以及财务基本状况。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应明确财务报账员和一名其他同志分别保管银行印鉴,不得由一人管理银行印鉴。

  第三十二条 委机关采取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强化委机关的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核算站应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账目和资产账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账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负责监交,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和监察局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指委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委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

  1.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委机关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监督检查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2. 收入的监督。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3. 支出的监督。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各项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超标交通工具、超标准采购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等情况。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委机关经费负担的现象。各项专用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4. 资产监督。委机关是否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各项库存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库存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七条 委机关应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委机关的财务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2004年6月印发《海南省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印发《关于严格实行财务、保密等工作规定的通知》(琼国资〔2005〕73号),2011年印发《关于印发岗位责任等8项内部规章制度的通知》(琼国资办〔2011〕3号)中《海南省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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