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措施真金白银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11.11.2022  17:03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促进我省通用航空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制定并于11月10日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强调要加强海南通用机场建设。对新建A类通用机场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通航基础设施(含飞行区、航站区、机务维修区、空管基础设施设备)工程结算造价10%的一次性注资或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

  同时加大通用航空运行支持。支持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对年度飞行达到6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且对外开放达到200架次的A1、A2、A3类通用机场,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运行补助。

  鼓励主运行基地设在海南的通用航空企业开通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对一年内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航线,给予该航线固定翼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840元/小时、2(含)—5.5吨机型156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5700元/小时;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800元/小时、2(含)—4吨机型69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1.2万元/小时的运行补助。

  《措施》强调要夯实通用航空发展平台。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将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基础服务以及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航空领域科技项目研发和科研平台建设,鼓励研发机构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发展需求的新型组织形式,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在科研项目申报环节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企业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获批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各类平台管理办法确定的评估程序和支持标准,依法依规给予经费补助支持。

  我省还鼓励通用航空制造业发展。支持属于先进制造业的通用航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推广应用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或补贴、量产扩能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享受原辅料“零关税”或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加工增值税收政策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叠加奖励。支持航空制造项目建设,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10亿元(含)的,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措施》还强调要落实通用航空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国家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海南自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减免政策。

  同时支持通用航空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部署,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中统筹安排通用航空项目用地布局。对通用航空项目,统筹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用海。支持利用广场、楼顶、停车场、道路、空地等已有硬化平面以及不实施硬化、不建设构筑物的情况下利用草坪等农林平面场地划设停机坪,但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等环境保护规定。对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以及通用机场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我省还将扩大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扩大通用航空农林作业面积,加强通用航空在环境治理、森林消防、海上救援、医疗救助、城市管理、油气作业、管道巡线、电力巡线、物探遥感、航拍测绘、船舶引航等领域的应用,将通用航空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购买装备产品。

  我省将积极打造通用航空品牌。支持每年举办航空展览会暨通用航空嘉年华活动,培育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色品牌。支持举办通用航空赛事活动,每年举办全国性或省级低空运动赛事活动。

  《措施》指出,要“聚四方之才”推动通用航空发展。对经我省引进使用的通用航空领域高层次人才以及从事通用航空工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服务保障政策。鼓励支持通用航空人才申报国家和海南省各类人才工程,并对入选人才给予相应政策待遇。鼓励航管、机务、飞行等专业退役军人进入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工作,推动军队飞行人员转业或择业至地方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资质互认。支持国内外知名航空院校来琼办学,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通用航空相关专业或者课程。

  《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