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上半年海南省实施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7.05.2014  10:03

琼卫法规〔2014〕16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关于印发2014年上半年海南省实施卫生重要

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卫生监督总队、省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有序推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要求,省卫生厅制定了《2014年上半年海南省实施卫生重要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聂  怡;电话:65229508(传)。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2014年上半年海南省实施卫生重要法律

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了解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推动卫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以及医改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

2014年5-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以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四、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市县(区)各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及辖区内全部高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国家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五、工作部署及要求

开展卫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从2014年5月开始,至2014年8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5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省卫生厅建立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人事、计财、医政、科教、疾控、妇社、中医、农卫、科教、中医等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制定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7月)。各市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省卫生厅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市县(区)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8月)。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14年8月1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报送至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应当分别总结和报送。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请各市县、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务必按方案要求认真落实,以便迎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抽查。

联系人:聂    怡;联系电话:65229508(传);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