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8.2015  12:10

 

 

 

 

 

 

琼卫应急〔2015〕18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处置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我委制定了《海南省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灾害天气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省卫生系统防御灾害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天气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3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4〕136号)等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省范围内由台风、暴雨、寒冷、海上大风、高温、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天气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可能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卫生系统各单位自身防范灾害天气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卫生系统对灾害天气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工作,各市县卫生局、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1.4.3 依法防控、处置果断。各市县、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防灾害天气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防灾害天气工作制度,对灾害天气的到来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灾害天气知识宣传,加强各有关行业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有效地做好防御灾害天气工作,尽可能减少、降低灾害天气带来的危害和损伤。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系统防灾害天气卫生应急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2.1.2 各市县卫生局、各单位负责各地自灾害天气防范卫生应急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2.2 各单位工作职责

2.2.1 医疗、急救机构

负责因灾害天气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和临时安居点群众的医疗保障工作。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灾前、灾后的卫生防疫、健康教育以及灾区卫生防疫药品(消杀药品、生物制品)的调运,做好临时安居点群众饮用水的检测和生活环境的消毒工作。

2.2.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及临时安居点的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 灾害天气卫生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灾害天气影响范围和程度,卫生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Ⅰ级(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4 灾害天气分级响应

根据省“三防办”发布的灾害天气预警情况,依据我委职能启动相应卫生应急响应级别。

4.1 Ⅳ 级响应行动

4.1.1 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各市县卫生局分管领导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1.2 各单位的门急诊部要加强值班力量,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

4.1.3 各单位要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

4.1.4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监督总队要做好灾后疾病控制的指导和卫生监督准备工作;

4.1.5 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

4.2 Ⅲ 级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1 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各市县卫生局分管领导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2.2 各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

4.2.3 按要求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并于次日9时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单位受灾情况应随同疫情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4.2.4 省血液中心要按相关要求备足库血,以备抢救之需。同时做好启动应急采、用血程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Ⅱ 级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1 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卫生局领导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协调指挥全省卫生系统防灾害天气工作;

4.3.2 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3.3 各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应急物资和个人安全防护物品,处于待命状态;

4.3.4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在灾害天气登陆前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4.3.5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全部临时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4.3.6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灾害天气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3.7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4 Ⅰ 级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1 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卫生局领导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指挥全省卫生系统防灾害天气工作;

4.4.2 在防灾害天气期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3 各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4.4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物资必须在灾害天气登陆前移到安全的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4.5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等情况的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

5 灾后处置

灾情发生后,在各市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下,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开展各项卫生救灾防病工作;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开展生产自救。迅速核实灾情,及时向市县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监督总队要做好协助和指导工作。

5.1 伤员救治

对因灾害天气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灾区消杀

对因灾害天气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市县开展消杀工作,预防疫病的流行。

5.3 健康教育

当灾情、疫情发生时,有针对性的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公众和重点易感人群提高个体和群体的防病能力。

5.4 卫生监督

省卫生监督总队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5.5 爱国卫生

灾后要及时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清除灾害天气后堆积的垃圾,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灭鼠、灭蝇等除四害工作。

6 保障机制

6.1 信息保障

各市县要做好灾害天气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上报等工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

6.2 应急队伍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伍,包括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消杀药品。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6.3 培训与演练

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灾害天气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培训、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灾害天气应急预案。

6.4 物资、经费保障

6.4.1 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疾控消杀药品、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6.4.2 经费保障

各市县、各单位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主要用于灾害天气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

7 附则

7.1 方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方案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7.3 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三防办、省应急办。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