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05.12.2015  22:47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西南中沙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优质医疗资源更好地为全省人民服务,认真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和《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在前期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基础上,对《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琼卫医〔2010〕72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如下:       一、具有正高职称的医师,除节假日允许开展多点执业外,各单位在合理安排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其每周有1天时间到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执业。三级甲等医院具有正高职称的医师,只能到非三级甲等医院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二、具有副高职称的医师多点执业活动,仍按《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琼卫医〔2010〕72号)执行。       三、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具有中级职称的医师,在合理安排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均可以申请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地点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具有中级职称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参照《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具有正高职称的医师申请医师多点执业,采取在各执业医疗机构的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具有中级和副高职称的医师申请医师多点执业,到各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和登记。       五、根据《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54号),鼓励公立医院中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活动。       六、凡在第一执业机构以外的医师执业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内容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执业,否则,一律视为非法执业。       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活动在当前医改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也是缓解我省优质医疗资源紧张和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大力支持和强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开展,鼓励医师到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对于故意阻止医师到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