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采购药物从中牟利 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犯受贿罪获刑5年

07.04.2016  10:16

  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吴淑骁 齐金建 彭豆梓

  案情回顾

  谈及医院,人们自然会联想到“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在这么一个为生命健康提供保障的地方,仍存在某些人利用权力为己谋私。身为医院院长不为医患谋福利,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从医用耗材、医用器械等购销过程中牟利,最终身陷囹圄。

  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林某某任万宁市人民医院院长,负责医院全面工作。在此期间,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共计64.05万元,在采购药品、货款结算等方面给予他人关照。琼山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向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药品采购有利可图

  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林某某利用担任万宁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2009年起,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蔡某某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蔡某某为了得到林某某在药品采购上给予关照,并约定将医院购买药品款的3%作为回扣费给林某某。2009年至2013年期间,蔡某某送给林某某回扣费32.05万元。

  2010年至2012年间,在万宁市人民医院与海南武海医械有限公司的医用耗材、医用器械等购销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曾某某为了让医院及时支付拖欠的货款,送给林某某好处费15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间,在万宁市人民医院与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医用检验试剂购销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为了让医院尽快支付拖欠的货款,送给林某某好处费9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万宁市人民医院与海南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购销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为了让医院及时支付药品货款,送给林某某好处费8万元。

  私欲膨胀被判5年

  在有关机关掌握了林某某受贿的案件线索后,林某某主动退缴受贿所得64.05万元。2013年10月23日,林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收受杨某某、曾某某、蔡某某等人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琼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万宁市人民医院院长,在负责医院全面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05万元。2014年3月18日,琼山区检察院以林某某犯受贿罪向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5月13日,琼山区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林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赃款64.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医务人员收取回扣或构成犯罪

  医生没有行政事务权,其开具处方获取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承办检察官指出,根据2008年11月20日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可见,医生在药品购销环节非法收取他人费用,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海口网4月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