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医院放疗科原第一副主任林某民受贿133万元 一审获刑3年

22.04.2020  15:57

      海南省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原第一副主任林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共计133万元。近期,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林某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林某民上缴的赃款1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林某民任海南省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科(以下简称“省医院放疗科”)第一副主任,主管科室全面工作,负责科室行政管理、医疗设备采购申请及评审等工作。2012年8月份,省医院放疗科申请购置一台高能医用直线加速器。长沙众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向林某民提出,其代理美国“瓦里安”牌医用直线加速器,请托林某民帮助其中标省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并表示会感谢林某民,林某民表示同意。之后在省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省医院放疗科作为设备使用部门,经林某民签名,向省医院设备处提交采购申请并递交相关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附件需求作为招标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杨某代理的美国“瓦里安”牌医用直线加速器中标,林某民以该品牌医用直线加速器的参数为蓝本定制招标设备技术指标参数。在评标过程中,林某民作为省医院的专家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其提出采购美国“瓦里安”牌医用直线加速器的建议。经评标,杨某代理的美国“瓦里安”牌医用直线加速器在省医院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中中标。2013年5月,省医院与杨某挂靠的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医疗设备购销合同,采购美国“瓦里安”牌医用直线加速器一套及设备底座、设备移机服务等,合同金额为3914万元人民币。之后在该医用直线加速器等设备交付安装时,林某民参与设备验收调试工作,并在医疗设备验收单上签名验收合格。

      为感谢林某民在医用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中提供的帮助,杨某分五次送给林某民现金共计133万元,林某民均悉数收受,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使用。2018年12月10日,林某民通过其儿子陈某将犯罪所得133万元上交海口市监察委员会。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某民到案后积极上缴赃款,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利用设备采购受贿133万元省人民医院放疗科原第一副主任林某民一审获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