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

14.04.2018  00:30

 

 

我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

 

        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打击医疗保险领域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5号),提出了4个方面的重点监管措施,对医保基金实行全覆盖、全过程的严格监管。

        一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严格落实协议管理制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的双控制。医保经办机构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经办管理审核稽核,强化对门诊、住院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管理,推进实施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大力推进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在我省的实施使用,加强对业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水平。加强医保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促进医保监管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欺诈骗保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根据《海南省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5﹞154号)公开受理群众举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保基金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实施社会监督。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65323572,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并根据规定发放奖励金。

四是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6月份之前开展医疗保险基金自查,重点对异地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中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服务医师。

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海南省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5﹞154号):举报人实名举报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查实骗保经额在50万以内的,按查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保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还可增发一定数额奖金,奖金总额最高5万元;对可能造成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