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区检察院监督纠正两名社区矫正人员虚管
近日,琼山区检察院监督区司法局纠正虚管情形,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敲响警钟,促进规范监管,维护了法律权威。
该院在巡回检察工作中,经查阅龙塘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吴某、吴某某今年的档案中无7月份思想汇报。经与龙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是吴某、吴某某未按规定提交7月份思想汇报。吴某、吴某某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6月起至2017年6月止。《海口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划为普管级,其处遇为:每月交思想汇报1次。” 《海口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社区矫正人员吴某、吴某某未按规定提交思想汇报违反了《海口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龙塘镇司法所未针对吴某、吴某某未按规定提交思想汇报的情形报琼山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违反了《海口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琼山区司法局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给予处罚,构成虚管。为规范监管,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琼山区检察院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琼山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按规定提交思想汇报的社区矫正人员吴某、吴某某给予处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避免虚管情形的发生。
琼山区司法局采纳琼山区检察院的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吴某、吴某某给予一次警告,同时要求琼山区内各司法所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避免虚管的发生。(撰稿:徐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