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27.10.2017  17:14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琼人社发〔2017〕2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从我省情况看,经济发展虽呈现稳中向上的良好态势,但各种矛盾交织,农垦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不断深化,职工分流安置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调处预防任务更加繁重。部分市县、部门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重视不够、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全省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不高。因此,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中央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美好新海南做出更大贡献。

二、积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和化解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的原则。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支持和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工作,通过收集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信息,加强当地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研判;尤其是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人社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根据需要或请求,及时给予指导帮助,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和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人社厅发〔2014〕30号)的要求,把调解作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抓手,建立以党委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综治、司法、法院、国资委、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县(区)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为载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络。一要着力抓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尚未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调解组织,当地市、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调解接待窗口和专用的调解室,配备至少1名专职调解员和必要的办案、办公设备,建立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二要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医药、商贸服务、网络技术等行业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由当地市、县(区)工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三要发挥行业商会(协会)牵头作用,抓行业龙头,以点带面,促进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由当地市、县(区)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四要探索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由当地市、县(区)工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社部门协同完成。力争到“十三五”末,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及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行业商会(协会)均建立规范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小微企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能就近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行业商会(协会)等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运作对所有企业的全覆盖。

四、确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

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进行双向交流、商讨和协调。建立年度信息通报制度,互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基本情况、人员调整情况、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完善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对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及时通过电话、书面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沟通。

五、建立仲裁院、仲裁员与调解组织定点联系制度

各地仲裁院应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对所在管辖地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名册登记,并与所在管辖地的调解组织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重点联系劳动争议多发频发、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特别是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及各地规模以上企业。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名专职仲裁员负责联系服务所在市、县(区)2家以上企业调解组织。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企业和劳动者遵纪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解决机制和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推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六、实行调解建议书和委托调解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参与调解。

七、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一要从人才选拔入手,组建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的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招聘等方式配备专职调解员;企事业、行业商会(协会)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从人力资源、法务、工会、职工代表中选配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仲裁机构要及时充实专职仲裁员和配备相应的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二要从规范管理入手,增强服务意识。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引导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三要从强化培训入手,提升业务能力。省人社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组织调解员、仲裁员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业务脱产培训。首次取得调解员证或仲裁员证的要参加省级以上的业务培训,且考试合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由省人社部门统一制发,仲裁员证依照程序逐级向人社部申报核发。

   八、努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建立“三个系统、一个平台”,即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在全省建立调解员、仲裁员实名信息库,将调解员、仲裁员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办案系统功能,力争实现全省案件基本信息和数据的共享,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各市、县(区)应积极主动使用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切实提高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水平。

   九、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

全省各级人社、综治、司法、法院、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协等部门应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分工,成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综治部门要发挥综治中心优势,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纳入当地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强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所涉及各部门力量的汇聚和整合,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点加快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的实体化建设,2018年前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当地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人社部门要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主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推动部分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2019年上半年进行总结验收和宣传推广;工会组织重点是以基层工会组织为依托,在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争议协商、调解解决机制;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重点是推动行业商会(协会)、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工作,2018年12月底前推动行业商会(协会)、非公经济组织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国资委重点是推动所属用人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并开展工作;司法部门重点是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法院部门重点是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确认、支付令的受理审查工作;财政部门重点是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将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努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工作提供支撑。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

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

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docx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