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01.06.2016  19:29

琼建质〔2016〕13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市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刘赐贵省长在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6〕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目标: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主要街道、主要路段施工工地做到100%全封闭围挡,工地堆土100%覆盖或围挡,拆除工程100%洒水。
  (二)重点建筑施工的现场监管目标:海口、三亚和儋州市要在今年年底完成重点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
  (三)城市道路扬尘控制目标:年底前,海口、三亚、儋州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60%,其他市县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50%。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及时对城区空旷地带、裸露土地带进行复绿。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扬尘防治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主要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3.施工现场必须规范设置硬质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市县可结合实际对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提出更高要求),严禁敞开作业,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标志。
  4.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市政管网。
  5.出工地车辆应冲洗干净,运输车辆必须加盖密闭运输,严禁道路遗撒。渣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
  6.作业区、生活区、施工便道应硬化处理,施工料具应堆放整齐,施工区域内的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应采取临时绿化或网、膜覆盖等措施。
  7.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堆放,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必须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泥浆、垃圾等严禁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不得堵塞周边排水设施。
  8.海口、三亚和儋州要在今年年底完成重点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其他市县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9.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各市、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扬尘污染防治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2.施工现场必须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主要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3.中心城区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市县可结合实际对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提出更高要求),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施封闭拆除。
  4.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
  5.拆除施工必须100%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
  6.房屋拆除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做到及时清运。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
  7.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各市、县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待建空地扬尘污染防治
  1.城市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市县可结合实际对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提出更高要求)。
  2.及时对城区空旷地带、裸露土地带进行复绿。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或覆盖防尘网,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改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1—2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四)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1.各市县环卫部门应制定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降尘计划或规定,对环卫机扫、洒水(冲洗)车驾驶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培训教育,指定专人跟车监督落实,严格按照规定的地段、路线、时间进行机扫和冲刷喷洒作业。
  2.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各市县主城区主要道路应根据天气情况,定时或不定时开展路面冲洗降尘,原则上每天至少冲洗2次。实施重点道路夜间洒水作业,提高扬尘治理效果。
  3.推行道路机扫作业方式。海口、三亚、儋州应采用洗、扫、吸作业一体车完成道路清扫,年底前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60%,其他市县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50%。
  4.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信息报送和通报机制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地区开展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送至我厅城市建设处。我厅将通过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季度督查,以及日常不定期的检查,对落实工作情况及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和省政府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二)加大扬尘治理经费投入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应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计取资料核查审查工作,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环卫部门应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单位本年度经费预算,作为一项专项工作来抓。适当增加硬件建设,购置或更新洒水车、洗扫车等环卫设备,提高清扫标准。
  (三)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曝光,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日常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路面清扫保洁不及时、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个人予以批评,并将此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各市县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凡因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扬尘污染行为,经查证属实,将严格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戴凯 联系电话:65338733(传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蔡蕊 联系电话:65395613(传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