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05.09.2014  11:24

琼建城〔2014〕17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8月17日至19日,文昌、三亚和海口三地连续发生了3起因其他建设项目野蛮施工、盲目施工导致燃气管道发生泄漏的安全生产事故,8月20日东方发生了一起皮卡车撞坏燃气管道调压箱防撞护栏进而撞坏调压箱造成天然气泄漏事故。所幸4起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连续4天发生了4起燃气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故,切实维护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普查
  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要督导属地燃气公司,于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属地燃气管道设施普查工作。一是普查地下管道设施,摸清地下燃气管道的具体管位、管材、管径、建设时间、地面标志桩设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二是普查地面燃气管道设施,查清地面燃气管道管材、管径、埋深、建设时间,设施本体安全状况、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靠近车行道的调压箱和小区庭院出地管的防撞护栏的设置等情况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各地燃气公司要建立普查结果台帐,加强普查成果的应用、管理、归档和信息共享工作。各地燃气公司要在完成地下燃气管道普查工作后,尽快将成果报属地规划、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以强化地下燃气管道信息与属地规划、建设、档案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为强化地下燃气管道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对于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地燃气公司要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尽快整改。燃气管理部门要做好隐患整改的协调和跟踪落实工作,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地下燃气管道规划管理
  对于现状存在的规划手续不全的燃气管道,燃气公司应配合规划部门于2014年底前完成对现状管位的审核和确认工作,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发规划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重新调整管位。对于新建、改造地下燃气管道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许可、后施工”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许可制度。新建、改造地下燃气管道工程要在覆土前进行规划验线,未经规划验线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部门在完成规划验线后应建立健全地下燃气管道信息,并做好地下燃气管道信息与其他地下管线信息的衔接,确保地下管线布局合理、安全间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加强地下燃气管道施工管理
  地下燃气管道在施工前,应取得施工开挖许可。在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同步做好燃气管道警示带敷设,PE管道还要同步做好示踪线敷设。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工程完工后,要尽快完善管道地面标志桩设置。建设工程要进行全过程监理。
  四、加强地下燃气管道档案管理
  对于新建的地下燃气管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竣工资料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五、规范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顶进、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取得地下燃气管道现状资料、与燃气管道业主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燃气管道业主单位工作人员的现场指导下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工程监理单位要进行全过程监理。
   六、从严处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
  在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发生因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盲目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发生泄漏事故的,建设和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上限予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处罚。此外,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还应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我省开展施工和监理业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