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材料标准办理,海南出台农民建房办事指南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日前联合下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将实现全省一套统一材料标准办理农民建房申请,有效解决各市县建房审批材料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规范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为农民建房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现状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按批次向市县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同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房屋四址、农房验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农民建房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办事指南》明确了办理流程。 一是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 二是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 三是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具体审批工作中,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是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建房村民的放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 建房村民(或代办员)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是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 ,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