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院出台《办法》规范干预办案活动处置工作

13.07.2016  15:42

  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做好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处置等工作,日前,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对相关行为的记录报告制度、通报处置制度,规范线索处置和调查程序。

  《办法》明确了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形: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或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邀请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非因履行职责、非经正当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对是否立案、案件定性、涉案财物处置、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裁判等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办法》规定了干预办案的责任追究: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具有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撰稿:徐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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