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钱不办事“辩护人”被告上法庭 海口法院:还钱
石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了。为了让石强能够得到从轻处理,其父亲石大伟、妻子文霞给了自称能帮忙的刘文建3.2万元办事费,让他做石强的“辩护人”。没想到,刘文建没有资格当辩护人,却又不愿将所收的钱财返还。无奈,翁媳二人只能起诉刘文建,让其返还3.2万办事费。
2011年5月,石强与他人结伙盗窃车辆,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刘文建告诉石强的妻子文霞等人,说自己可以做石强的刑事辩护人,帮助石强从轻量刑。为了让丈夫能得到从轻处理,文霞等人决定找刘文建帮忙。2011年6月底,刘文建以办事为由,向文霞索要了2万元办事费。当日,刘文建给文霞出具了一张《收条》。
同年7月上旬,石强的父亲石大伟又给了刘文建1.2万元,让刘文建处理石强减轻刑罚一事。刘文建出具一《收条》,写明:今收到石大伟办事费用12000元。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刘文建并没有刑事辩护人的资格,也没有能力为石强辩护。最终,石强入罪被判刑。
文霞与石大伟认为,刘文建没能做石强的辩护人,也就没有办事,自然应该将其收受的费用返还。他们多次找刘文建追讨,但都未能讨回。因此,他们先后以刘文建不当得利为由,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文建返还办事费2万元及1.2万元。刘文建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刘文建接受原告文霞及石大伟的委托,为石强担任刑事辩护人及减轻量刑事宜,并收取了办事费3.2万元。原告、被告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被告刘文建应将收取文霞及石大伟的3.2万元办事费返还。据此,该院作出判决,刘文建将2万元、1.2万元办事费返还给文霞与石大伟,逾期支付加倍履行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托人办事造成损失可报案可民事诉讼
如石强家人所说,刘文建并没有资格做石强的刑事辩护人,却做出可以帮助石强从轻量刑的承诺,那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冼秋玉表示,本案中,石强家人与刘文建之间的“委托”是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文建返还办事费是合理合法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托人办事,事没办成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选择报案,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本案中,如果石强家人认为刘文建存在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刘文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存在占有他人公私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导致财产受到损失。公安机关将会以刘文建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如果石强家人不选择报案,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石强家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