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干扰器非法占有财物如何定性

23.05.2016  17:24

  一、基本案情

  范某、花某伙同沈某(在逃)是河南老乡,沈某提议现在钢材废料价格太高,利用遥控器“捞点外快”,范某和花某表示同意,并由花某驾驶车辆,沈某承诺来赣榆一次给花某1000元,由范某负责过磅。2015年3月27日下午,三人驾驶车辆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公司购买钢材废料,在给装有钢材废料货车过磅的时候,范某、花某利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多获取钢材废料53.13吨,价值125386元。

  二、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范某、花某利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多获取钢材的行为该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花某采用解码器、电子遥控器破坏地磅系统的手段,使得所称货物重量减轻,其多得货物,不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交付财物,而是被告人秘密窃取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范某、花某安装遥控信号接收器系犯罪预备,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欺诈,且范某确实利用遥控器控制地磅称重数据。而赣榆县海头镇兴怡紧固件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误读的过磅读数为真实的结算数据,系因认识错误而将废钢处分给被告人。故范某、花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产生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进而将财物“自愿”交给行为人的,属于诈骗。如果是行为人在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

  本案中,范某、花某利用电子遥控装置减少货物重量,在赣榆县海头镇兴怡紧固件公司工作人员对被“减少”的废旧钢材没有认识,继而对该部分钢材也不可能存在处分的意思的情况下,将“减少”的废旧钢材拉走,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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