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0.03.2016  12:04

                        QSF-2016-210005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琼人社发〔2016〕79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步伐,切实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奖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除满足第一款条件外,所申报的孵化成功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曾在基地内入驻至少一年以上;

  (二)缴纳社保的员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上年度营业额不低于30万元;

  (四)企业孵化后的员工总数和营业额应比孵化前有较大增幅,目前企业运营稳定。

三、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 一)申请。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经所在市县人社局和财政局推荐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创业孵化基地应填报《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孵化成功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 二)受理。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 三)评估。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组专家分别由大中专院校创业指导专家、担任创业导师的企业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对基地所申报的孵化成功企业进行评议并打分。

(四)评定。 结合专家的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对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的各个孵化成功企业提出评定意见,分成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每个档次若干名,并将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评定为优秀的企业不超过参与评选企业总量的15%,评定为良好的企业不超过企业总量的25%。

(五)公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审核后的评定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根据各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评定档次和数量,将资金拨付至基地。评定为优秀的孵化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评定为良好的孵化企业,每个企业奖补3万元;评定为中等的孵化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评定为合格的孵化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每个孵化成功企业只能奖励一次,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获得的“以奖代补”资金单次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孵化基地已获得类似创业创新平台的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参评。

四、资金的列支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列支范围包括:

(一)对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实际减免的房租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贴;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列支的的基本设备购置经费给予补贴;

(三)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的费用;

(五)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政策宣传的经费;

(六)创业孵化基地用于基本修缮的费用(不超过“以奖代补”资金的20%)。

  五、资金来源和资金监管

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主要从省财政一般预算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对本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对有虚报数据或套取、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下年度的资金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 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docx

        2. 孵化成功企业基本情况表.docx

        3. 孵化成功企业评分参考表.docx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