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办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违者最高罚款1万元

22.11.2018  11:30

从海口市政府获悉,该市日前制定《海口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否则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

根据《办法》,海口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生态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规划。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规划,符合土地、规划、生态环保有关规定,粉尘控制、废水处理、噪音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应当符合生态环保标准,不得违法占用农田、林地以及侵占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在生产环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项试验室,专项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逐步与海口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传输。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氯离子含量超过规范标准要求的砂和非法开采的砂石。

销售环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预拌混凝土,应当公开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以及质量标准等,向购买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对预拌混凝土的运输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士生产企业不得违法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非本市注册登记的预拌混凝上生产企业在海口销售预拌混凝土的,应当报海口市住建部门备案。

运输预拌混凝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交通等要求,使用专用运输车辆,防止沿途活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并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水库、江河、湖、海等水体。

此外,除有下列情形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因道路交通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在海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抢险放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该《办法》。

 

摘自《海南日报》2018.11.20   计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