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银行卡后“黑吃黑”,乐东法院这样判!

02.03.2023  17:43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盗窃罪对被告人洪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据了解,2021年8月,洪某在某APP上认识卢某,两人聊天中卢某告诉洪某,想赚钱就去开通银行卡出借给其用于网络赌博,每天每张银行卡租金为200元。于是洪某便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把这3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交给卢某。2021年10月,洪某向卢某索要钱财无果后,便通过支付宝将其中1张银行卡上卢某刷单进账的26000元提现,并用于个人花销。侦查人员调取涉案银行卡流水清单时,统计3张银行卡流水总额为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获利开通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且流入涉案银行卡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同时,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涉案银行卡中不属于自己的26000元转至个人支付宝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交代民警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对于其盗窃事实构成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中,洪某为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非法牟利,其行为是给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后又盗取银行卡里26000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青年人涉世未深,容易被“兼职”“低风险”等话术欺骗、利诱,为赚快钱、走捷径,陷入了“帮信罪”的陷阱,从而让自己承担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更不要轻易出借给他人使用,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