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三亚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额10万元以上必须入场流转

08.07.2021  21:32

  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海南(三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中心”)的平台作用,结合三亚市实际,近日,三亚发布《三亚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入场流转。

  官网截图

  《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是指法律没有限制的、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中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征集受让方后,组织实施流转交易的行为。

  《办法》明确,依法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互换、转包、股份合作、质(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原则上应入场流转。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入场流转。

  《办法》指出,农村产权中心为三亚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流转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流转等服务;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活动进行鉴证,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流转成交公告;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同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一站式”服务,农村产权中心应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服务窗口,受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接件初核,为流转主体提供代办服务;有关部门也可派员到农村产权中心代办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三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等在农村产权中心实现流转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流转服务费,只收取作为受让方的流转服务费用。

  《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