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的通知

18.09.2016  18:35

琼建科函〔2016〕57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的通知

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陵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加快我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138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三亚、儋州、文昌、陵水等4个示范市县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示范任务要求,加快组织自检,做好总结、自验收工作。请组织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明细表》(附件2)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内容对照表》(附件3),并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自查报告提纲》(附件4)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件1-3报我厅。
  二、各市县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向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对未能按期完成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来文说明情况,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为做好验收评估联络工作,请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我厅建筑节能科技处,联系人,肖丽,联系电话 (传真):65343591,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汇总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明细表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内容对照表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自查报告提纲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可再生能源进展情况表(表1、2、3)

附件2: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自查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