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2014  14:38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土环资耕字[2014]14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国土环境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落实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各市县局作为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认真履行征地信息的制作、公开、查询等职责,承担征地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全面公开征地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借助信息化手段,设立公开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征地相关信息。征地信息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二、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各市县局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国务院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省级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3.征地报批前的征地告知书;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或“一书三方案”(城市批次建设用地);

5.征地批后实施中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市县政府批准文件(内容包括征地批复、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6.征地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补偿结果公示;

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数额等);

8.国家和我省征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依法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市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征地报批前的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土地勘测定界图(按规定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畅通征地信息公开渠道

各市县局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门户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包括征地政策、建设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公告等模块),并利用政府公告、广播、电视、张榜公布等载体,主动公开征地有关信息。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应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

各市县局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方便群众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和答复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抓紧抓好工作落实;要抓紧向市县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在政府门户网站增设“征地信息”专栏。各市县局要将分管领导、专门负责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报省厅耕地保护处、信息中心。

(二)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各市县局要按照工作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政府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工作,并投入运行;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在两年时间补充录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也要有计划、按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检查。省厅将加强各市县局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网页设计等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督促各市县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不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各市县局要将政府网站、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在2015年3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以便省厅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征地信息”专栏示意图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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