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走私冻肉”的公告

30.06.2015  12:04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关于禁止销售“走私冻肉”的公告

  未经法定检疫和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牛肉、牛肚、牛排、猪肚、猪排、猪蹄、鸡翅、鸡爪等进口冷冻肉品,可能携带人畜共患病毒,具有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2014年2月,民革海南省委在海南省“两会”上的提案《关于加强走私冻肉产品打击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的建议》指出:海南市场销售的进口冻肉90%以上都是“走私冻肉”。之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摸清了全省冻库的地点、规模,会同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全省各市县所有冻库开展了5次“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同步突击检查。第一次查获涉嫌“走私冻肉”203.7吨,第二次查获50.8吨,第三次查获13.3吨,第四次查获7.5吨,第五次查获2.3吨。经过多轮严厉打击,全省公然贮存、销售“走私冻肉”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为了继续稳定良好的冻肉食品安全形势,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冻库实施了分级责任制监管,将全省325个冻库的监管责任分解到省局、市县(区)局、乡镇所,明确了监管责任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组织突击抽查。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实行最严肃的问责。

  二、自公告之日起,全省各冻库经营者不得再贮存“走私冻肉”,严格执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冻库经营“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对无中文标签或标识为繁体中文,品名、批次与《报关单》《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符的冻肉要拒绝储存。各冻肉经营单位不得再购进、销售“走私冻肉”。购进冻肉时,要查看包装箱的标签,查验、保留与品名、批次相对应的上述单证,做好购进记录。对违反规定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餐饮单位、肉类食品加工单位不要购买、加工“走私冻肉”。在购进冻肉时,要查看包装箱的标签,查验、保留与品名、批次相对应的上述单证,做好购进记录。违反规定者,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请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食用“走私冻肉”。消费者在购买标示进口冻肉时,要求商家出示上述单证进行查验,不要购买无中文标签、繁体中文标签或标示的批次与单证不符合的进口冻肉。已购买的消费者可凭销售小票和外包装要求商户退还货款,商户不得拒绝。

  五、请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有贮存、销售“走私冻肉”的商户,立即拔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请登录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hifda.gov.cn ),在“曝光台”栏目中查看“走私冻肉”包装照片。

  附件:

2015年4月第五次专项行动中查处销售、贮存“走私冻肉”的冻肉经营单位及冻库名单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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