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省委刘赐贵书记关于“要创造一些岗位,扩大贫困户就业”的指示,为坚决完成“零就业”贫困户就业帮扶专项工作任务,确保在上半年实现全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贫困户每户至少有一个劳动力实现就业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扶贫岗位,大力扶持就业
(一)市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政府各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各类工作岗位,必须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有条件的乡镇,可自主开发各类村级服务岗位。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就业扶贫工作,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二)各市县人社部门对“十二五”以来确定的贫困村,按照每村不超过5个的数量,在本市县范围内统筹开发就业扶贫特设岗位,优先安排转移就业困难、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零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不需用人单位配套补贴资金。
(三)各级各部门对政府出资开发的就业扶贫岗位,要加强后续管理,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不得虚设岗位、变相发钱。要规范推荐程序,村“两委”在推荐 贫困劳动力到就业扶贫岗位上时,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确定的条件,进行推荐并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优亲厚友。要强化培训,贫困劳动力上 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使其熟悉基本礼仪、了解岗位职责、 掌握劳动技能、遵守工作纪律,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要统筹补贴标准,市县要对各类就业扶贫岗位统筹确定补贴标准,防止造成不同岗位贫困户之间的攀比。
二、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各市县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劳动力市场供需实际,组织有劳 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免费技能培训,鼓励贫困劳动力积极参训,给予培训期间50元/天•人 的伙食、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和生活交通补助。
贫困劳动力申领技能培训伙食、交通补助,由培训机构凭培 训合同书和培训花名册等证明材料,报市县人社部门核定后申领,并逐一发放到参训贫困劳动力本人。
三、提供就业创业支持,激发内生动力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凭社保缴费清单或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 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劳动力的“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评选活动。每个市县每年度开展一次,评选不超过30名,每个创业典型奖励5000元。
四、实施务工奖补,鼓励外出务工
各市县要结合生态保护、内河湖整治、环岛旅游公路建设,以 及自贸区(港)建设引进的公司、企业对雇佣大量劳动力的需求,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供需双方劳务对接,教育和引导贫困劳动力通过外出务工实现就业脱贫。
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励。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个月至少20天) 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励。
对于贫困劳动力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2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贫困劳动力申领外出务工奖励性补助和交通补助,可凭社保 缴费证明或工资发放凭证以及村委会和帮扶责任人证明等材料申请,经乡镇政府公示审核后,报市县人社部门核定发放。
五、资金保障
落实以上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开展技能培训及务工奖励和交通补助不足资金由各市县从省级和本级专项扶贫资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本通知有效期限自印发之曰起至2020年底。贫困劳动力就业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该通知相关内容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