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4.07.2016  23:13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1月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奖补支持我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三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和“保教质量提升”类项目资金。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和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补助公用经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发展,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资助,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开展教师培训、补助公用经费等。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保教质量提升”类项目资金用于奖励示范性幼儿园,补助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对口帮扶和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等。

第五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将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给各市县(单位)。

(一)“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补助因素和综合奖励因素,基础补助因素涵盖各市县财力状况及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奖励因素包括成效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因素和倾斜因素,其中,成效因素主要考虑各市县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等因素,投入因素主要考虑市县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情况,管理因素主要考虑各市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学前教育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对民办幼儿园管理是否规范、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倾斜因素用于倾斜农村、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或其他需要倾斜的地区。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用于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和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幼儿园部分,按照符合条件的幼儿数和奖补标准进行分配。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中基础补助因素和综合奖励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年的资金规模、要实现的目标以及规划的情况共同商定。

(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按照各市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入园人数及标准进行安排,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教质量提升”类项目资金按项目法进行分配。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按照提升幼儿园办园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统筹安排用于奖励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补助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对口帮扶和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等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

(四)中央专项资金(含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项目,如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其中,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报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县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市县具体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并报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专款专用,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乡镇倾斜。

(二)对“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资金的安排,应明确按照海南省和本市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本市县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给予安排,同时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对用于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各市县可根据本市县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三)对“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的安排,应严格遵守海南省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的条件和标准,要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四)对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公示、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程序,必须严谨、客观、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学前教育其他项目。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初前,向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市县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资金需求和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市县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县,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综合奖励”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类分项目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海南省关于绩效评价的规定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本市县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市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市县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2〕529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2〕53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2〕2120号)等3个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