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

08.07.2016  04:54

琼建科〔2016〕16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也是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13〕96号)和《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琼府办〔2014〕48号)发布实施以来,我省基本建立了绿色建筑政策标准体系,各市县、各部门抓紧行动、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新建绿色建筑168个、建筑面积606万平方米(其中,2015年新建绿色建筑面积426万平方米、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21%),完成了“十二五”绿色建筑目标任务。但仍然存在对绿色建筑工作认识不到位、绿色建筑发展机制不健全、高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小区示范实施进展缓慢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业支撑基础薄弱等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国家重大战略决策中,提出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等为抓手,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总结推广各市县、各部门行之有效的经验,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现就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生态文明、新型城镇化、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为契机,从工作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深入、系统地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助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绿色低碳岛建设,为“十三五”末我省基本建成国际旅游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1.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建筑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十三五”末期,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
  2.建设一批示范性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实现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所有市县全覆盖。
  3.将建设绿色生态小区指标纳入城镇规划管控内容,提高城镇住宅小区建设水平。
  4.强化对绿色建筑质量监管,将绿色建筑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等工程全过程管理程序。
  (三)基本原则
  1.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工作。
  2.规划先行,严把设计、建造质量,注重落实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运行管理。
  3.强制推广,示范引领,逐步实现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设计向绿色建筑运行、单体绿色建筑向区域化绿色建筑转变。
  4.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差异化地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二、重点工作
  (四)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执行范围。继续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性规定。2016年8月1日起,住宅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推进绿色生态小区(城区)建设。2016年10月1 日起,规划用地面积10公顷及以上的新建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等按绿色生态小区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鼓励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对总规划用地面积20公顷及以上的新建城市开发区、功能区、新城区等,按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行。
  (六)加快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风貌、民族习俗、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因素,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高档次商品房以及新建开发区(园区)为突破口,设计、建造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小区(城区)。2018年前,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万宁、陵水和文昌等市县应建设一批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城区),其它市县至少应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小区各1个。
  (七)推行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监管。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从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标投标及施工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备案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各阶段闭合监管,形成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机制。选择三亚市开展试点,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宣传后在全省有效推开。
  (八)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1.加快推进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和水平;“十三五”末,新建建筑能效在2015年的基础上明显提升。设计、施工阶段当期能效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所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建筑强制建立用能检测系统。积极开展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建成一批基于整体解决方案的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产能建筑示范工程,形成示范效应。
  2.积极稳妥推进以节能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既有建筑综合改造,推动既有能效提升。以综合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突破点,研究制订多样化、可操作、低成本、高效能的技术路线,探索适宜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模式,开展既有建筑综合改造试点。鼓励按《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标准》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制度,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
  3.坚持“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导向,更加注重实际应用效果,深化太阳能建筑应用工作。各市县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质量、使用以及运行维护等突出问题,优化热水系统集成,把关集热器、水箱等关键设备选用,提高建筑一体化水平,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质量和效果。鼓励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空调等示范试点工作。
  (九)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大力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
  1.到2018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0%,绿色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试点示范工程应用比例达到70%,既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提高到80%。推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重点对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以及预拌砂浆等七类建材产品进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鼓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
  我厅将尽快组织研究提出绿色建材分类推广目录,引导企业、项目业主合理选择使用。 
  2. 在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中积极采用钢结构,发展钢结构住宅。工业建筑和基础设施大量采用钢结构。在大跨度工业厂房中全面采用钢结构。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积极推进轻钢结构等各类成熟装配式住宅结构系统在农房建设中的应用。鼓励生产和使用轻型铝合金模板和彩铝板。
  3.“十三五”期间,逐步形成适应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工程项目监管体系等体系框架。有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试点示范,选择有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和有意愿的社会投资项目等优先试点。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十三五”末期,全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全省新开工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全省新建住宅项目中成品住房供应比例应达到25%以上。
  (十)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一是要重点针对绿色建筑中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时补充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二是重点围绕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住宅全装修等工程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工程定额;三是推进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典型工程造价指标编制。积极收集整理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造价资料,对其中具有典型性的工程进行分析测算,发布不同类型的造价指标;四是发布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造价信息。跟踪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工艺、建材、产品的市场价格,及时发布相应造价信息。
   三、工作要求
  (十一)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实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对绿色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方案、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内容。
  2.规划主管部门对执行绿色生态小区标准的绿色生态小区、城区,应将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内容的绿色建设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规划设计条件等控制指标,落实到具体的建筑小区和 建筑项目。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备案。  
  3.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园林绿化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备案,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核实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实际落实情况。
  4.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单位运营管理制度、技术管理方案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强化绿色建筑相关能力建设。
  1.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园林、房产等主管部门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人员要努力学习并正确理解和掌握绿色建筑政策标准要求,把握工作要点,提高管控能力,确保实现绿色建筑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等关键环节监管把关到位。
  2.规划、设计、图审单位要积极组织规划设计人员、审查人员重点学习掌握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着力提高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审查水平。规划设计单位要加强开展自然采光模拟分析、风环境模拟分析、背景噪声计算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3.施工单位应具备制订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施工节能和用电、施工节水和用水、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计划或方案的能力,并将其与文明施工创建、规范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确保施工现场采取降噪、降尘、减少光污染以及减少钢筋、预拌混凝土、模板损耗措施,监测并记录施工能耗和水耗,收集和保留所需的相关材料。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按施工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施工。
  4.物业管理单位要着力提高对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制订并实施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材、绿化以及垃圾处理等管理制度,确保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通风、空调、照明灯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5.培育绿色建筑相关第三方机构发展。
  (1)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检测机构间的比对试验,确保绿色建筑实体工程质量。支持检测机构开展节能检测、能效测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和实际应用,推进我省建筑节能检测、能效测评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要加强评审专家业务学习培训,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确保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扶持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建立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评审及备案信息系统,推进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网上申报、随机抽取专家等工作,逐步实现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网上评审。
  (十三)结合新型城镇化、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求,推进绿色建筑工作。
  1.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镇建设运营模式。以城镇新区建设以及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为切入点,大力促进城镇化的绿色进程,实现规划的绿色化、基础设施的绿色化、单体建筑的绿色化并积极探索运营阶段的绿色化。
  2.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新建建筑小区和既有建筑小区改造过程中,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绿色生态小区应达到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标准。
  3.按照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要求、新思路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
  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以区域排水(包括海绵体建设和利用)和交通统筹布局等为抓手,积极推广街区制,通过公共设施互联、互通、共享,实现土地及设施等资源集约、节约和最大化利用。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绿色建筑实施质量。
  1.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管。图审机构应当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未经图审或图审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绿色建筑各项标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随意变更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施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监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绿色生态小区(城区)运行维护应达到以下要求: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3.我厅不定期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维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十五)积极落实财政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各市县要认真执行“对取得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分别返还20%、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激励政策。对已取得“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规划阶段)”标识的绿色生态小区,可根据其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实际面积,在其分别取得“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阶段)”标识、“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标识后,按一定比例分阶段返还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获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的,不影响其享受中央、省级财政相关补贴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六)实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强化目标责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在每年一月份对本地区上年度绿色建筑工作绩效开展自评并将结果报告我厅;我厅负责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市县绿色建筑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机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绩效评价及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履职、管理体制机制、配套政策措施、政策执行力、工作实效、宣传教育及培训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