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解读

19.05.2014  21:36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提出
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在9月19日召开的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入二审,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成为法规修订中的亮点。

 

  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法规在修订中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条中保留原法规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内容。修订草案中指出,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也应当将留归地方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是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条件,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在修订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征收、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关于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方面,为使残疾人实现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给予适当的交通费和生活费等补助;对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生活费。

 

  为鼓励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盲文翻译人员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保留原法规关于特殊教育津贴的内容,即:“特殊教育老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数额不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的2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记者 魏如松 通讯员 黄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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