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公积金提取政策 购商铺等不予提取

05.02.2018  16:32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2月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王旭)日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下发《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

  附:通知全文

  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了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

  四、《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7]17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1月19日

编辑:凌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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