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局公布八大典型消费纠纷 提醒消费者维权

15.03.2016  13:06

  记者陈延鹏

  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海南省工商局公布了八大典型消费纠纷,涉及购房诚意金、交通工具和手机质量问题、机票超售、未成年消费等多方面问题,并逐一以法理进行剖析,借此向商家和消费者传达相关法律和避免纠纷发生的经验,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和谐的社会风气。

  开发商拒绝返还19万购房诚意金

  【案情回顾】2015年年初,杜女士及其家人从河北来海南旅游时,被海南优美的自然风光吸引,在海口海甸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推介下,决定在琼中购房养老。2015年1月21日支付了1万元购房诚意金后当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同年2月26日来海南度假时再次支付了18万元诚意金,3月30日欲签合同时,发现双方就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当场拒签合同,但要求商家退还房款遭拒。

  点评:双方就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商谈时,对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该案中,因双方未能就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电动车一修再修,商家举证不能,承担换货责任

  【案情回顾】王女士来电投诉于2015年4月3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从购买至今已因断电问题维修两次,现维修过后的电动自行车再次出现同一故障,要求经营者更换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帮助。

  点评: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因此,电动自行车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更换要求。

  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赔偿500元

  【案情回顾】消费者黄先生:2015年2月28日,其以1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航空公司当天9:20海口飞武汉的机票。但当他8:20去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知其购买的机票为超售机票,目前该航班已满员。要求改签到3月2日的机票,黄先生认为,航空公司隐瞒机票超售的事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遭拒。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谨慎对待未成年人消费,不该卖时别卖

  【案情回顾】陈先生来电反映其未满10岁的小孩,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位于海口市府城文庄路的某电信器材店购买了3000元的手机,陈先生发现后,认为该店存在侵犯其知情权和诱骗小孩消费的行为。

  点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只有经监护人确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本案中,因孩童的监护人未对孩童订立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因此,商家在明知小陈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还接受其3000元的消费,必须返还。

  单方面设置不平等条款 内容无效

  【案情回顾】2015年9月7日,桑先生交纳9100元,订购了一辆价值14万元的家用轿车。协议签订后,商家至今都没有让消费者去提车,也没有告知什么时候可以提车,只注明了交付定金后如不买车,“定金恕不退还”。桑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退款遭拒。

  点评:该合同设置涉嫌“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000元租车押金迟迟不退

  【案情回顾】2015年10月2日,韩先生向三亚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汽车,支付了2000元押金,按约定无违章记录可全额退还押金。但两个月过去了韩先生却一直拿不到押金,与商家多次沟通均未果,拨打12315电话投诉。

  点评:押金,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本案中,消费者韩先生依约返还了所租赁的汽车,合同关系终止。且在其租赁期间,该车无违章记录,即没有违背租赁合同的其它约定,租赁公司应当返还所收押金。

  以包装物破损为由拒不履行三包责任

  【案情回顾】文昌的陈先生投诉,2015年5月25日,在文昌市东风路的某通讯产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售价为9280元的手机,仅过第八天,就出现卡机,屏幕黑屏故障,要求退货遭商家以外包装盒破损为由拒绝。

  点评: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对于退货要求提供完好包装盒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退货换货只要符合“三包”规定的,商家就不得因为包装盒破损而拒绝承担“三包”义务。

  2000元办理美容套餐,产品过敏获退款

  【案情回顾】蔡女士投诉,在东方市东方大道第三市场的某美容养生馆办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美容套餐。前两天刚体验了一次洗脸服务,就发现脸上长出了一粒一粒的红点,怀疑对美容产品过敏,要求商家退款遭拒。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造成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办卡时所交的预付款;如果消费者没有履行谨慎义务,经营者按自己损失的情况退回部分款项;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按过错程度承担。

  (海口网3月15日讯)